今年6月6日下午6时许,原告易建华之子易伟(7岁)伙同本村易德文之子易家薇来到被告邓细根承包的水库边玩耍,玩耍时不慎在村民经常洗衣服的码头边落水并溺水身亡。
被告邓细根承包该水库后加高了拦水堤坝,使水位上升,且在承包过程中疏于管理,未在码头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现原告易建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细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7471元。
法院认为,原告易建华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小孩脱离监护,从而发生小孩溺水身亡的事件,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邓细根承包水库后疏于管理,未在码头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负一定的责任。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