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一行人失足摔死 市政赔偿6万余元
添加时间:2018年4月3日 来源: 平顶山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sshwbsls.com/
中国法院网讯 因未设置公用楼梯护栏而导致行人失足摔死,福建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被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等5人64192.42元。
7月28日上午9时左右,64岁的游某(死者)到城里走亲戚,外出散步行至南平城区水东桥西桥头南侧护坡边上的石砌阶梯,当他快走到顶处时,不慎从梯上滚下,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杨某某等5人多次要求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相应费用,均无结果。11月1日,他们以该路段没有维护、存在瑕疵,以致造成严重的后果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6010元、医药费1027.42元丧葬费715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路段石砌阶梯高程约10米,分两段,上段高程约3.5米,宽度约1.5米,坡面与水平线夹角约30度;下段高程约6.5米以上,宽度约2.2米,坡面与水平线夹角约40度;石砌阶梯两侧事发时未设护栏(现已设置铁制护栏),被告明知该路段存在危险,既未设置防范措施,也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本案结果发生。
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被告对事发石梯路面尽了管护义务,事发时石梯旁没有设置护栏,是原道路设计中就没有该项设计,死者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石梯较其他道路具危险性,应当根据自己的年龄及身体状况选择其他通道。因此,死者有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是南平市市政公共设施的法定管理者,对市政公共设施存在的所有不安全因素负有排除或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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