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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命案被误押379天 20年后获国家赔偿8万余元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2日 来源: 平顶山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sshwbsls.com/
核心提示:  男子王某某曾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收审1年多,被无罪释放后请求刑事赔偿,审理案件的庆阳地区中级法院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书。2014年12月23日,省高院指令庆阳中院重审该案。2015年7月16日,案件在庆阳中院进行了公开质证。10月26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就该案宣判

  男子王某某曾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收审1年多,被无罪释放后请求刑事赔偿,审理案件的庆阳地区中级法院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书。2014年12月23日,省高院指令庆阳中院重审该案。2015年7月16日,案件在庆阳中院进行了公开质证。10月26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就该案宣判:由宁县检察院赔偿王某某被错误逮捕羁押379天赔偿金8327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87273.88元。

  经查,1994年1月24日,王某某因其嫂子与张某结算工钱发生纠纷,伙同其兄等5人寻找张某理论,其间发生厮打。张某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腿软组织损伤”,心电图报告“窦性心律,左心室肥厚劳损”。1月27日,张某左腿软组织损伤痊愈出院。2月1日上午张某起床后感觉心里难受,随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死因为心脏病急性发作,与本外伤无因果关系。

  案发后,1994年2月3日,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收审,1995年1月23日被判无罪,2月16日被释放。获释后王某某请求刑事赔偿,1996年3月21日,庆阳地区中级法院做出不予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

  20年后,案件由上级法院指令庆阳中院重新审理。庆阳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宁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认为,1994年1月24日,王某某与张某发生厮打致其腿部软组织损伤属实。同年2月1日,张某在家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与本外伤无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王某某被判决无罪,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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