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律师,平顶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1.不要因为写童话的郑叔叔说,1995年起我就不信任疫苗了,就拒绝一切接种,这可能造成你承受不起的损失:全球每年总死亡人数5500-6000万,其中1/4以上是死于传染病,在这当中大部分是儿童。1989年,由于过高的价格和不合理的支付分配,美国的麻疹疫苗没有及时地免疫给学前和学龄儿童,美国出现了约55000人的麻疹病例,多数为儿童。这次麻疹流行造成了132人死亡,1万多人住院,共计4万多个住院天数和约1亿美元的直接医疗负担。应该记住,半岁多以后的孩子最容易生病,特别容易患传染病,这是因为到6个月时,母亲带给孩子的先天抵抗力消耗得差不多了。
2.什么是疫苗那些具有抗原性、接种机体后可以产生特异的自动免疫力、可抵御传染病发生或流行的制剂,按国际惯例名称统一称为“疫苗”。
嗯,你猜对了,最早有关疫苗的记载又出现在中国。17世纪70年代,我国明代就开始了接种人痘预防天花的实践。人痘预防天花的指导思想是“以毒攻毒”,其基本方法是从感染天花后的恢复期病人或症状比较轻的病人身上,挑取水疱、脓疱和痘痂内容物,并保存1个月左右待其干燥,然后将人痘研磨成粉给健康人鼻内接种。一般在接种后的第6天开始发热,第7天会有高热,随后于第9天和第10天全身发疹,以后逐步退热和退疹并获得了抵抗天花的免疫力。
3.接种人痘,实际上是一次轻型的天花感染,因为人痘中天花病毒的毒性并未降低,因此接种的危险性很大,病死率一般在1%左右。这就是、中国人发明的人痘比英国乡村医生琴纳发明的牛痘要早100年,然而在疫苗发展史上的历史地位却不如牛痘的主要原因。
英语中,疫苗一词“vaccine”就源于琴纳所使用的牛痘。“vacca”为拉丁文,意即牛。当人类接种牛痘后,能对天花产生抗体。疫苗接种的主要目的是使身体能够制造自然的生物物质,用以提升生物体对病原的辨认和防御功能,但是后来,科学家们发现疫苗也有治疗的可能性,譬如我们熟知的狂犬病疫苗。
4.根据我国,疫苗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在我国,第一类疫苗的规划范围因各省区而略有差异,一般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白百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A+C流脑疫苗等,从孩子出生24小时内,到6周岁时,都有相关疫苗需要接种。
5.业内人士说,在基层,卫生服务人员的报酬一般都脱离了财政供养,这使得他们常把工作的着力点“从社会效益转向经济效益”,因此,用有价二类疫苗取代一类疫苗的情况相当突出。所以,请牢记:第一类疫苗的接种属于社会福利事业,预防接种门诊不得以任何理由只提供一类疫苗的替代疫苗,而不提供一类疫苗。
家长们需要提防的几招接种骗钱术包括:一、增加接种疫苗次数;二、反复接种同一种疫苗;三、瞄准二类有价疫苗,盲目加强免疫;四、地方卫生院伙同校方联合免疫接种--童话叔叔说的,其实就是这种情况。
苏北某地级市卫生局的一份通知也从反面印证了接种单位牟利的冲动:“接种单位为适龄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办证之际搭车收取二类疫苗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各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单独窗口用于儿童建卡建证,与妇保、儿保收费及二类疫苗收费窗口完全分开。”
6.疾控部门会通过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站、属地管理并负责儿童疫苗接种工作,作为非专业人士,怎样才能不被名目繁多的预防针弄昏头
除了牢记钱由政府掏的第一类疫苗,是否选择自费接种第二类疫苗,不妨参考以下几点:一、当地是否出现某种传染病流行,要了解疫苗接种的禁忌症。二、除了流行性感冒疫苗保护期只有1年,其他大多数疫苗都有比较长的保护期,不必年年重复接种。三、是否属于重点保护人群例如,流感疫苗和肺炎疫苗的重点保护人群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7岁以下的幼童和体弱多病者;甲肝疫苗重点接种人群是没有感染过的儿童及餐饮业工作人员,经常出差、饮食卫生没有保证的人等等。四、是否处于疫区如出血热疫苗,一般只有生活在疫区和要前往疫区的易感人群才需要接种。
此外,为了防止被忽悠,可以适度补习一些医学常识,譬如,以下几种传染病--麻风病、血吸虫病、斑疹伤寒、梅毒,还暂时没有疫苗可以预防。如果有人向你兜售麻风病疫苗,那么……
7.从科学上,疫苗还可以分为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减毒活疫苗由毒力弱的活病原微生物制成,接种后能在一定部位繁殖一段时期,但由于毒力弱,不会引起疾病,而能使人体或动物体产生免疫力,具有接种剂量小、针次少、效果好的优点,但疫苗需要在低温下保存、运输。此外,免疫缺陷患者使用活疫苗,疫苗病毒的复制可失去控制,从而可能引起严重或致命的反应。而灭活疫苗是通过对人工培养的微生物经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杀死后制成的,容易保存,可用于免疫缺陷者,但是需要少量多次接种,副作用也大。
一位疫苗业界的资深人士通过本刊表达了她的个人意见:如果有选择,尽量使用灭活疫苗。“还是更保险一些,因为疫苗中的病原体已经被彻底灭活,不再具有毒力或者感染性。”
8.张延龄、张晖编写的明确提出:免疫信息的透明度必须完全才会提高免疫率。该书举例说: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活的脊髓灰质炎疫苗每年造成约5例的类脊髓灰质炎病例。受害家属将疫苗生产厂家告到美国法院,美国法院于是立法让使用者有权知道这些不良反应。厂家照做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民众对所有疫苗免疫的恐惧。而另一部分事实是,灭活的脊髓灰质炎疫苗就没有这种不良反应。
9.没必要去香港给孩子接种。在疫苗方面,我们与他们的差别真的没有乳制品大。当然,如果你仍不放心,可以登录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国家药监局,调查一下疫苗生产厂家的情况。在中检所网站主页的右栏,你会看见“生物制品批签发”的专题链接,点击进入,根据关键词搜索查看疫苗的生产者和批次:如果这家企业一年生产的制品越多,相信他也越靠谱。不过可惜的是,最重要的一项--疫苗的具体检验结果,暂时还无法查询。
10.好了,我们假设疫苗合格、接种过程规范,最后仍有可能造成伤害--这是因为所有的疫苗都有不良反应率。虽然只有极少数的不良反应称得上“严重”,但总会有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被“命中”--感谢国家,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施行的,“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条例还说,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当然,在此之前,需要证明免疫接种后不良事件与疫苗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因果关系的前三项解释如下:非常可能/肯定:与疫苗接种具有合理时间关系,并且无法用共存疾病或其它药物或化学品来解释的临床事件。很可能:与疫苗接种具有合理时间关系,不太可能归因于共存疾病或其它药物或化学品的临床事件。可能:与疫苗接种具有合理时间关系,但也可能用共存疾病或其它药物或化学品来解释的临床事件。
我国的则规定,对于这样的争议,“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当然,这些艰难的任务,但愿你永远也不要碰到。
刑法学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不完全同于医学上的医疗事故,因为刑法上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事故要求具有;严重损害后果;这一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后果;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是否达到这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对医疗事故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标准。但是,由于对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特殊性缺乏科学统一认识,又没有明确司法标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严重损害后果;的理解分歧较大。
1、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理解
我国第335条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是成立医疗事故罪的一个限制性条件。;造成就诊人死亡;较容易理解,现在一般是指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及其对光反射消失。
2、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理解
由于第335条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刑法理论上就存在多种观点。如有学者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是指按人身伤害标准,经鉴定属于轻伤害以上结果的;亦有认为;一般是指造成病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者某些病情未被及时发现而导致无法治愈的;;或;主要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后果;;还有人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员健康;仅包括原中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包括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即至少应造成就诊人员严重残废或严重身体功能障碍。
总则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我们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首先符合第95条对重伤的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并应参照来衡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所以总起来看,;严重损害后果;应理解为包括规定的一、二级医疗事故比较合适,即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这也就是刑法学意义上医疗事故的概念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