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律师,平顶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关于护理费的规定有二:其一、第31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二、第32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可见,工伤关于护理费的分类,被分为评定伤残等级之前的护理费和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对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非常的明确。然后,对评定伤残等级之前的护理,只规定由用人单位来负责。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负责护理,而由工伤职工家属、或雇人来护理的,护理费的承担实践中有了不同的操作标准。部分省、市对这部分评残之前的护理费,在的基础上,对单位没有负责护理的护理费支付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如河北省规定可以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更多的省、市没有这样的具体操作标准,那么就主要参考的有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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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讯: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公布,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兰溪市将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本次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