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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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

添加时间:2022年8月30日 来源: 平顶山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sshwbsls.com/

 王博律师,平顶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1997-04-24 0000-00-00 有效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7年4月24日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 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 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二、本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 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 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 审查起诉的案 ,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224号文 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当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从中了解侦查工作的情况,如侦查人员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口供是否属实等,从而深入核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反过来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向检察院发表意见。当然,受他们委托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也有权在审查起诉时,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 犯罪嫌疑人发表的意见,主要是表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在侦查过程中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障,以及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等。被害人发表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对案件如何处理发表意见,如对案件事实、自己受侵害情况、如何追究犯罪行为的意见,以及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等;二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如对侦查人员有无徇私舞弊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关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侦查等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一方面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起诉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走过场;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听取、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不能先入为主,偏听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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