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律师,平顶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可以判处死刑的是哪些罪
判处死刑的罪名有46个,包括杀人罪、被判国家罪、放火罪、绑架罪等等。犯罪者犯了这些案件并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最严厉的刑法,如果犯罪分子表现良好,积极悔过的可以判处缓刑两年。具体如下所述:
适用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2条)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破坏电力设备罪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25条第2款》第5条)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28.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29.暴动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隐瞒、谎报军情罪
38.拒传、假传军令罪
39.投降罪
40.战时临阵脱逃罪
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死刑适用条件
《刑法》[6-7]
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二、死刑的积极作用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判处死刑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而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更多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判处死缓,还会被处死吗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后来在党中央总结实施死缓政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死缓作为一项刑罚制度被正式规定在国家法令中,开始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悔改表现的严重的贪污、盗窃犯罪分子,并最终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并发展。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对于死缓而言是不会处死的,至少在目前来说被处死的例子少之又少,但是自己一定要积极的表现好,然后通过减刑的方式变为无期徒刑,然后再变为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